存款500萬被他人取走 法院判銀行還本付息
日期:2019-01-15發(fā)稿人:學工辦訪問量:
近日,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審結(jié)原告黃芳與被告某銀行某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。
原告黃芳向澧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:判決某支行向黃芳兌付存款500萬元、從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97500元;判決某支行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.5倍向黃芳支付以上存款從2016年12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。事實和理由:2015年12月23日,黃芳在某銀行某運行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人民幣500萬元,該支行向黃芳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5張,每張存單上均約定:存款金額100萬元,期限1年,年利率1.95%,起息日2015年12月23日,到期日2016年12月23日。現(xiàn)黃芳存款到期已8個月有余,某支行至今未向黃芳兌付存單權(quán)益,給黃芳的資金周轉(zhuǎn)造成嚴重困難,使黃芳合法權(quán)益嚴重受損。
被告某銀行某支行辯稱,某銀行被詐騙一案,經(jīng)澧縣法院判決后,部分刑事被告人上訴,澧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,現(xiàn)正在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,該案尚未審結(jié),某支行認為澧縣法院裁定中止訴訟正確,不應恢復審理,請求中止審理;黃芳為獲取高額貼息,主動向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個人存單,泄露個人信息,致刑事案件被告人詐騙成功,黃芳的行為致其個人財產(chǎn)處于危險狀態(tài),與刑事案件被告人詐騙成功具有直接因果關(guān)系,黃芳對其重大過錯應自擔其責;黃芳對于不能獲得除銀行利息以外的存款利益應當明知,仍然接受高息攬儲誘惑,黃芳收取的貼息款應當全額返還;黃芳起訴時,其儲蓄存款帳號被公安機關(guān)凍結(jié),某支行在法律法規(guī)要求下,對黃芳存款依法予以協(xié)助,凍結(jié)期間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;黃芳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.5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(jù)。綜上,本案應待刑事案件審結(jié)完畢后再行審理,黃芳自身具有重大過錯,與損失的發(fā)生具有直接因果關(guān)系,依法應自行承擔責任。某支行不應予以兌付存款及支付利息,請求駁回黃芳訴訟請求。
澧縣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定事實如下:2015年12月23日,張某、戴某、郭某及羅某預謀后,以高息為誘餌,由羅某通過掮客周某組織黃芳存入某支行500萬元(1年定期)。某支行給黃芳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5份,每份存單上均約定:存款金額100萬元,期限1年,年利率1.95%,起息日2015年12月23日,到期日2016年12月23日。羅某稱企業(yè)出貼息款需拍照存單,周某將黃芳的5份存單擺好讓羅某拍照,羅某將存單照片發(fā)給郭某。羅某通過郭某收到貼息款34.779萬元,羅某支付周某貼息款25.7萬元,周某支付黃芳貼息款22.5萬元。爾后,張某、戴某、郭某策劃,張某通過該行工作人員獲取黃芳的身份證信息,戴某偽造黃芳的身份證。2016年1月5日,張某以黃芳500萬元存單被搶劫、本人受傷為由代理黃芳辦理存單掛失手續(xù)。2016年1月14日,張某與由李某、陳某冒充的“黃芳”及“助手”三人到某支行柜臺辦理解掛補單手續(xù),“黃芳”稱右手受傷打了繃帶不能簽字,由其“助手”代簽名,“黃芳”按手印。某支行問“黃芳”存單密碼,“黃芳”稱不記得了,某支行為其辦理密碼重置手續(xù)。手續(xù)辦完后,某支行將補好的5張存單交給“黃芳”。出門后,張某從“黃芳”手中拿走5張存單。2016年1月15日,張某與“黃芳”辦理銷戶轉(zhuǎn)帳手續(xù),將黃芳在某支行的500萬元存款轉(zhuǎn)移至臨時設(shè)置的“黃芳”過渡帳戶上,隨即,“黃芳”將400萬元轉(zhuǎn)至張某帳戶。張某等人騙得黃芳在該行的存款500萬元。2016年12月23日,黃芳在某銀行取款時發(fā)現(xiàn)存款于2016年1月14日被他人掛失并取走,以致成訟。
另查明,澧縣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6日凍結(jié)黃芳為戶名的5份存單帳號,凍結(jié)期至2017年12月24日。2018年5月29日,澧縣法院(2017)湘0723刑初27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張某、戴某、郭某等人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、十二年等刑罰,并處罰金,張某、戴某、郭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繳,返還被害人單位某銀行。
澧縣法院認為,原告、被告對雙方間形成的儲蓄存款合同關(guān)系真實有效無異議,澧縣法院予以確認。當黃芳將500萬元存入某支行后,貨幣占有即所有,實際上是黃芳將屬于自身所有的500萬元借給了某支行,由該行對500萬元占有、使用、支配,即500萬元的所有權(quán)從黃芳轉(zhuǎn)移至某支行,黃芳依據(jù)儲蓄存款合同的約定享有債權(quán),要求某支行到期返還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權(quán)利。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,應當向?qū)Ψ匠袚`約責任。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,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。澧縣法院(2017)湘0723刑初27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張某、戴某、郭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繳,返還被害人單位某銀行。故對黃芳要求某支行返還500萬元本金及支付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97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。
某支行辯解不返還黃芳本金及支付利息,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,因為黃芳泄露存單信息導致張某等人詐騙得逞,黃芳應損失自負。澧縣法院認為,某支行作為專業(yè)金融機構(gòu),對儲戶資金安全負有保障義務(wù)。某支行工作人員泄露黃芳身份信息,致使犯罪分子偽造其身份證得逞,張某等人代理掛失及解掛補單時,某支行工作人員違反操作規(guī)程,未認真核對身份證與本人及系統(tǒng)信息是否一致,輕信500萬元存款1日輸入了12次的密碼時隔20日竟輕易忘記,未辦理密碼掛失手續(xù),導致張某等人詐騙得逞,某支行應對黃芳的利息損失承擔主要責任。
黃芳的500萬元儲蓄存單是一年定期,只有到期時才能取本息,而黃芳存款不久即從非銀行工作人員處獲得利息22.5萬元,黃芳作為理性謹慎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能夠判斷由個人提前向儲戶支付高息不符合銀行正常經(jīng)營行為,對此異常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存在的風險應存在合理懷疑,但沒有及時告知銀行或者向公安機關(guān)報案,未履行通知、協(xié)助義務(wù),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對損失的發(fā)生有一定過錯。不能讓人從自己的過錯行為中獲利。但考慮到黃芳因某支行的違約導致資金被占用期間產(chǎn)生的損失客觀存在,酌情認定某支行以500萬元為基數(shù),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6年12月24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。對黃芳要求按同期貸款利率的1.5倍支付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。
綜上所述,依照《合同法》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判決某銀行返還黃芳存款500萬元及支付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97500元,并以500萬元為基數(shù),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自2016年12月24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;駁回黃芳其他訴訟請求。
本案宣告判決前,雙方請求法院主持調(diào)解,達成了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,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,均滿意。